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加以说明。
根据公告,9类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中提到,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等国际运输服务,以及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等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详情请点击: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1/t20260131_3983038.htm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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